满城非法种植物

逸尘尘 1 2026-08-23 09:10:58

2009年3月13日,河北省满城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该县陶佐村村民李二铁在陶佐村北、京赞公路北侧一废弃石渣厂的原采面正在非法盗采石料资源,该局执法人员当即对其进行了制止。经查,李二铁所经营的满城县腾达石料加工厂,前身为20世纪80年代由陶佐村部分村民合资兴建的,该厂当时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并在厂北侧山坡开采石料加工生产。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该厂由于仅距京赞公路不足200米,所以未能续办采矿许可证,一直停产,属于报废企业。2007年初,李二铁从原厂股东石卫红的手中购买了该厂的设备,利用该厂设备和场地进行石料加工,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厂名为满城县腾达石料加工厂,所需石料全部为距该厂5千米处南水北调工程打隧道所采出的废弃石料。由于该厂所储备的废弃石料已基本用完,2009年,李二铁与本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协议,对位于该厂东侧的废弃石渣厂原采面进行了承包,并向满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手续已报保定市国土资源局。李二铁在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加工原石料为掩护,于2009年3月初在该采面打炮眼,并利用挖掘机等设备开采,拉取石料进行加工生产。截至巡查发现时,李二铁已在该处偷采石料约500立方米。

满城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后,于2009年3月13日对李二铁下达了满国土字〔2009〕第28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满国土字〔2009〕第2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开采行为,并告知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2009年3月19日,又对其下达了满国土罚字〔2009〕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违法采矿行为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没收其采出的矿产品石料500立方米,并处罚款3万元。李二铁受到以上处罚后,暂时停止了非法开采行为。2009年3月23日,李二铁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再次动用挖掘机、铲车等工具进行盗采。该局随即对其进行了严厉打击,将其非法盗采的工具挖掘机1台、铲车1台、运料车3辆扣押,对该厂机器设备进行了查封,有效地制止了非法盗采行为。

满城非法种植物

分析本案是一起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开采的无证采矿案件。

满城非法种植物

本案当事人已经向满城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手续已报保定市国土资源局,其采矿登记审批手续正在办理之中。当事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就实施开采行为,从表现形式看,不同于其他根本不办理任何手续的无证采矿行为。即使如此,当事人的行为从本质上讲,仍然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开采行为。满城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其调查处理,责令其停止开采,进行处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满城县国土资源局调查处理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但在违法主体的认定上,还值得推敲。

经满城县国土资源局调查,2007年初,李二铁从原厂股东石卫红的手中购买了该厂的设备,利用该厂设备和场地进行石料加工,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厂名为满城县腾达石料加工厂。该厂前身为20世纪80年代由陶佐村部分村民合资兴建的,当时办理了采矿许可证。据此,满城县腾达石料加工厂是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虽然李二铁承包该厂东侧的废弃石渣厂原采面,在该采面打炮眼,并利用挖掘机等设备开采,拉取石料进行加工生产,但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满城县石料加工厂承担。因此,本案的违法主体应为满城县腾达石料加工厂。

另外,满城县国土资源局扣押非法盗采的工具挖掘机1台、铲车1台、运料车3辆,查封该厂机器设备的行为也于法无据。查封、扣押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依照法定的程序作出。尽管这一措施在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打击无证采矿行为等方面非常有效,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赋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封、扣押的权力。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无权进行查封、扣押。国务院国发〔2005〕28号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并规定了各相关部门的责任,从而将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由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因此,为有效遏制无证采矿行为,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无证采矿行为时,可以向当地政府报告,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统一行动。这样,既可以避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手段,出现行政违法,又可以有效制止和打击无证采矿行为。

满城非法种植物

上一篇:哪些植物适合用作墙体绿化?
下一篇:幼儿园小班《种子》教案
相关文章